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