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0号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永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斌,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住所地:长子县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先堂,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焦宇飞,山西隆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46.79元,减半收取90123.4元,由原告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