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庆堂医药有限公司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堂(漳州)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278号原告余庆堂(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建添,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丽娜、何春婷,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龚冀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堂(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