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19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玳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助力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沿石狮市宋塘路往塘边方向行驶,途经宋塘路联谊汽车服务中心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黄某甲。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随同黄某甲的家属将黄某甲送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经石狮市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5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经查询,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该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量建(2013)53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证言,公安机关工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谅解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报告,车辆票据,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能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该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该车型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蔡祖灿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鸿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