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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5月份,被告人龚某在自己家中利用互联网,在龙源娱乐赌博公司网站通过“IP:199.119.136.80”进入http://20081220cicp.co网址在网上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同时还向田某某、彭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提供网址和账号共同上网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累计输赢金额达50多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书证,扣押决定书,协议,手机徽信、短信及通话详单,案件线索来源,抓获材料,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及收据,电子证据,证人龚某甲等9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杨绍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丹兰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