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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韩益平、唐美云与南京银嘉食品有限公司、王川、林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益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美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银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霖。再审申请人韩益平、唐美云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银嘉食品有限公司、王川、林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益平、唐美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