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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四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仲瑞与张连瑞、张老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瑞,张老希,张仲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邢民四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瑞,农民,柏乡县龙华乡马庄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老希,农民,柏乡县龙华乡马庄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回增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仲瑞,农民,柏乡县龙华乡马庄村。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系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连瑞、张老希因与张仲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2)柏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连瑞、张老希以与张仲瑞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连瑞、张老希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连瑞、张老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连瑞、张老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宏平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