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陈贵荣与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荣,刘金明,李应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陈贵荣被执行人:刘金明被执行人:李应芬申请执行人陈贵荣与被执行人刘金明、李应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嵩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金明、李应芬偿还陈贵荣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贵荣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明、李应芬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刘金明、李应芬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30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