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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丽萍与王利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萍,王利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萍,农民。被执行人王利升,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利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升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升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