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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日出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某,东莞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叶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台胞证号码:0087934604(B),身份证号码:U1********。委托代理人:张有某,系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邓丽某。原告叶佳某诉被告东莞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于2013年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也未缴纳版权使用费,以卡拉OK点歌形式向公众播放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赤足走在田埂上》、《再爱我一次》、《踏着夕阳归去》等42首音乐作品,起诉至法院。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4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985元,共计人民币8798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声声慢》、《梦中也好》、《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某某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七夕雨》等案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原告。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某某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声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附有作品手稿。原告在本案中主张37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详见表一)。表一原告主张权利一览表序号名称类型1流浪者的独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年轻人的心声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5踏著夕阳归去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复制权、表演权15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6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7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18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19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0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1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2随风来去复制权、表演权23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4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5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7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8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9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30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1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3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4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5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6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7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19日,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吴锡坚来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农民公寓1号楼三楼1区开心夜总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B10包房内消费,在公证员检查确认吴锡坚提供的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吴锡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被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285元、发票号码为02804568的发票一张,并盖有“东莞某公司发票专用章”。黄冈市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制作了(2013)鄂黄冈证字第958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七夕雨》等案涉歌曲。其中《流浪者的独白》等14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或曲作者署名均为叶佳某(详见表二)。经比对,案涉《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部分,与叶佳某主张权利的歌曲中的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表二被告涉嫌侵权音乐作品一览表序号作品名称词、曲作者署名1流浪者的独白无2七夕雨叶佳某3年轻人的心声无4思念总在分手后无5踏著夕阳归去叶佳某6秋意上心头叶佳某7从不拒绝归来无8三个字叶佳某(曲)9外婆的澎湖湾无10疼惜我的吻叶佳某11再爱我一次叶佳某12乡间的小路无13爸爸的草鞋叶佳某14走味的咖啡叶佳某15自由!自由叶佳某16SAYYESMYBOY叶佳某17酒量酒胆叶佳某18爱情莎哟哪啦叶佳某19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叶佳某20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21无啥通无采叶佳某22随风来去叶佳某23伸手等你牵无24无怨的青春叶佳某25我是你爱过叶佳某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叶佳某27早安太阳叶佳某28又见春天无29酒窟仔相对看叶佳某30假装我们还相恋无31昨夜之灯无32无你是欲搁按怎叶佳某33风向球叶佳某34心锁等你合无35伤心也好无36等你脚步声叶佳某37梦里新娘无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显示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及所附歌词、(2013)鄂黄冈证字第958号《公证书》、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声声慢》、《梦中也好》、《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主张,不要求被告对此五首歌曲承担责任,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该撤回申请对被告并无不利后果,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了经公开出版并经公证转递的案涉歌曲及歌曲底稿等证据,在被告未进行抗辩、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予以采信,故可以认定原告叶佳某系《七夕雨》等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系音乐作品《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013)鄂黄冈证字第958号《公证书》,记载了公证员在检查并确认用于拍摄的摄像机及存储卡空白后,通过监督摄录的方式公证取证的过程,本院依法采信该经公证的事实。根据该《公证书》所载事实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七夕雨》等案涉音乐作品。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判断,可见被告在经营场所播放的《七夕雨》等电视音乐作品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主要用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原告享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七夕雨》等案涉音乐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案涉电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即原告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其中《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作品未署原告的名字,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作品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具体侵权情况详见表三)。表三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原告享有著作权歌曲权利侵权音乐作品名称侵犯的权利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年轻人的心声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5踏著夕阳归去词曲踏著夕阳归去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复制权、表演权15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6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7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18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19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0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1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2随风来去词曲随风来去复制权、表演权23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4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5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7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8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9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30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1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3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4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5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6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7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音乐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0元。对原告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某在《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SAYYESMYBOY》、《酒量酒胆》、《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伸手等你牵》、《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等歌曲中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东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佳某赔偿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东莞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铭第2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