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邝翠怡、马炎龙与被告唐觉东、何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翠怡,马炎龙,唐觉东,何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邝翠怡,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马炎龙,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晃煊、郑远颜,均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觉东,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何秀玲,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邝翠怡、马炎龙与被告唐觉东、何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邝晃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觉东、何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被告唐觉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马炎龙借款,马炎龙征得母亲邝翠怡同意后从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到被告唐觉东的账户。其后,原告要求被告唐觉东归还借款,但被告唐觉东一直拖延。经查,被告唐觉东与何秀玲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认为,被告唐觉东无故拖延归还借款,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2.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两被告偿还款项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人口信息全项打印件1份(加盖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户口专用章),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2年7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邝翠怡转账300000元到被告唐觉东账户。4.2013年5月22日邝翠怡《情况说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本案借款是两原告共同提供的。被告唐觉东、何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原告所诉称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唐觉东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唐觉东负有还款义务且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唐觉东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起诉后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唐觉东与被告何秀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唐觉东的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何秀玲对本案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觉东、何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觉东、何秀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邝翠怡、马炎龙归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唐觉东、何秀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邝翠怡、马炎龙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并应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