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被上诉人郝天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郝天平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陵园路399号。负责人:信栓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耀忠,男,1957年7月10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天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被上诉人郝天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郝天平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中西医结合���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