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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行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治国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治国,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治国。委托代理人沈玉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建杭。委托代理人吴士毅、翁华丽。上诉人丁治国因诉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治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龙,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士毅、翁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至2013年11月1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治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治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治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廖珍珠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