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阳德强,桂林市佳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