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改宁与霍润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宁,霍润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张改宁,女,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霍润江,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宁与被告霍润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