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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改宁与霍润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宁,霍润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张改宁,女,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霍润江,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宁与被告霍润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