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徐成宜与郑恩尧、杨兰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宜,郑恩尧,杨兰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54-1号原告:徐成宜。委托代理人:杨平度。被告:郑恩尧。被告:杨兰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宜诉被告郑恩尧、杨兰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宜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兰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兰弟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宜撤回对被告杨兰弟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