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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延安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延安市韩家窑子新新花园。被执行人杨宝利,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延川县。延安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宝利户籍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地均在延川县,我院于2013年9月13日将此案委托至延安市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回复立案信息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