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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郭剑平,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月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海侠、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1X、××××年××月××日生育次子吴2X。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空调、电脑、洗衣机、热水器、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酗酒,且酗酒后经常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1X、吴2X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清偿。被告书面答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的离婚理由纯属无中生有,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与原告自××××年结婚至今已近七年,期间夫妻恩爱家庭和睦,街坊四邻有目共睹,原告现在之所以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我们婚生两个孩子都有病,而且甚至有××,原告想逃避责任。2、原告的第一个诉请,更是不能同意,为人父母抚养自己的孩子从情理上讲是人性良知的体现,从法理上讲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两个本来就不幸的孩子他们需要的应该是亲人和亲情的呵护和关怀,更何况他们其中的一个还是刚满周岁正在哺乳期内而且正需要治疗,为了我们这个本来不幸的家庭,也为了我们两个可怜的孩子,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册,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夏邑县民局办理了结婚证,系合法婚姻;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海侠对刘XX、李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因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的邻居靳XX、李XX、乔XX、吴XX、吴XX五人出具的语言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生过气和打过架,原告这次起诉离婚不是其本人的意思是外来原因造成的。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1份证据无异议;第2份证据,证人证言所述不实,原、被告没有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只是偶尔干活太累喝一点酒。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五证人所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第2份证据,由于证人没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五位证人在出具的证言的同时,均向本院提交了本人的身份证,且所述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1X、××××年××月××日生育次子2X。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喝酒,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