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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治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涛,李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治全,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海涛诉被告李治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调处李治全于2013年10月1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海涛医疗费人民币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治全于2013年10月18日将执行标的1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