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李贻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李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被执行人李贻国。申请执行人李秀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贻国给付借款1033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贻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象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