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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李贻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李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被执行人李贻国。申请执行人李秀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贻国给付借款1033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贻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象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