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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廖国现与董仕兵,董世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现,董仕兵,董世兵,刘庆全,文永模,赵灵,赵建权,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廖国现,男,生于1947年9月11日,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熊广成,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仕兵,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苗族,城镇居民。被告董世兵,男,生于1965年10月28日,苗族,城镇居民。被告刘庆全,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苗族,城镇居民。被告文永模,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苗族,城镇居民。被告赵灵,男,生于1967年1月24日,苗族,城镇居民。被告赵建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苗族,城镇居民。被告刘建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苗族,城镇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廖国现诉被告董仕兵、董世兵、刘庆全、文永模、赵灵、赵建权、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国现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国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