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洋电炉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洋电炉有限公司,重庆金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洋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矿山坡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6001-9。法定代表人何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朝阳山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7642-7。法定代表人吴明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重庆华洋电炉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沙法民初字第06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其申请未获批准。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再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洋电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