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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7号潘亚显宣告钟英兰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亚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潘亚显(公民身份号码×××8553),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村村大头组××号。法定代理人潘寿燕(系潘亚显伯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村村大头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亚显宣告钟英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亚显诉称,2011年9月7日其父潘寿颜病故,其母钟英兰于2006年3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潘亚显申请宣告其母钟英兰失踪。经查,潘寿颜与钟英兰于1998年8月同居,于2000年10月27日生育潘亚显,2011年9月7日潘寿颜病故,2006年3月钟英兰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潘亚显随其伯父潘寿燕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钟英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英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钟英兰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潘亚显申请宣告其母钟英兰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钟英兰为失踪人;二、指定潘寿燕为失踪人钟英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