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小会诉张会军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田银福,陇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8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银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2001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我与被告张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被告张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打我,共同生活了7个月后我就回娘家居住,被告张某某常年在外多年来没有消息,连其父去世也未回家。我与被告张某某已分居长达1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01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亲属就双方彩礼返还私下达成了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3年7月8日,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分居长达12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温水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本地风俗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王某某返回娘家居住,被告张某某常年在外打工不归,双方长年分居相互不联系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长达12年之久,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代理审判员 严成丰人民陪审员 陈彦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