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甯小超与莆田市安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甯小超,莆田市安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甯小超,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安朗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甯小超与被告莆田市安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甯小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甯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甯小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黄东来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