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郝丽萍与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萍,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郝丽萍,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世美,男,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伟,男。本院关于郝丽萍与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郝丽萍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伟给付欠款4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无收入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第000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