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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叶再兵与陈海斌、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兵,陈海斌,陈阳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叶再兵。委托代理人:洪爱华。被告:陈海斌。被告:陈阳庆。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再兵与被告陈海斌、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再兵于2013年10月18日以被告陈海斌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再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