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叶再兵与陈海斌、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兵,陈海斌,陈阳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叶再兵。委托代理人:洪爱华。被告:陈海斌。被告:陈阳庆。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再兵与被告陈海斌、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再兵于2013年10月18日以被告陈海斌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再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