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彩棉与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棉,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张彩棉,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棉与被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棉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彩棉承担25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