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苏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249号原告江苏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7区26号。法定代表人韩国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晓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富,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安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谊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谊建筑公司对管辖权(主管)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8月6日,建谊建筑公司与双安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款支付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贵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双安劳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程结算款支付协议》,并据此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该《工程结算款支付协议》签约时间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应视为双方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现《工程结算款支付协议》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双方对工程款及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