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明颖与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颖,RENQILONG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122号原告李明颖,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委托代理人许一斐,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委托代理人崔维,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颖与被告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颖的委托代理人许一斐,被告任启龙的委托代理人崔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颖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购置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以下简称318号房屋)与被告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317号房屋)系相邻的联列别墅。被告在其楼顶搭建高度超过楼顶4米的水泥砖瓦结构覆盖了整个楼顶。被告在搭建之前没有和原告有过任何沟通,而是在搭建完成或搭建成一定规模后试图说服原告同样搭建,遭原告拒绝。由于是联列别墅,原本4幢楼的楼顶是相连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之间有半人高的围墙作为间隔。被告的搭建行为使得原告户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原、被告2幢房屋之间原本共用一处通风天井,由于被告的违章搭建,该天井处于半封闭状态。被告将楼顶原本的中央空调外机和水处理系统移动到更高位置,中央空调体积和功率巨大,产生的废气影响到原告,水处理系统管路发生变化,增加了爆裂的可能性。被告违章搭建后,使原告处于较低的地势,每逢下雨雨势稍大,雨水就会通过被告搭建的墙壁流入原告晒台。此外,被告的违章搭建遮挡了原告的视野,令人感到压抑。原、被告原本共用的晒台间隔围墙,被被告据为己有,成为被告违章搭建独用的墙壁。被告将317号房屋违章搭建成4层结构,加大房屋承重负荷,势必对相连房屋造成损害。综上,被告的搭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降低了原告房屋的价值,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317号房屋的违章搭建,消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辩称,虽然原、被告是相邻关系,但被告的搭建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影响。原告主张的排水问题,现在不管是空调还是雨水都有专门管道,不可能排到原告家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来是怎样通风,也没有说明被告的搭建物如何妨碍了通风。对于采光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搭建物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对于空调管爆裂问题,只是原告的猜测。总之,被告的搭建物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要求排除妨碍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XX小区318号房屋业主,被告是317号房屋业主,317号房屋、318号房屋是四联列别墅中的两幢。四联列别墅由东至西分别为317号房屋、318号房屋及案外人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被告在装修317号房屋过程中,在顶楼加盖一层,使原本三层建筑变成四层,原本位于三层楼顶的空调外机及水处理机被移至四层楼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产权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审理中:1、原告提供了违规行为报告单、违规整改通知单、浦东XX317号违章搭建上报事件报告,旨在证明针对被告的违章搭建,物业公司已经向其发出整改要求并向有关部门上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从未收到整改通知单。2、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进行了现场勘察,目前317号房屋仍在装修过程中。从317号房屋和318号房屋楼顶勘察发现,317号房屋由三层房屋升至四层,原本位于三层楼顶的空调主机及水处理器被升至四层楼顶。317号房屋和318号房屋三层楼顶原来的隔墙被317号房屋业主全部砌为四层房屋墙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合法搭建第四层房屋的证据,该第四层搭建物是否对原告造成相邻妨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系联列别墅,共用隔墙,相互紧邻。317号房屋由三层升至四层,势必使紧邻的318号房屋在通风上受到一定影响。第二,317号房屋在318号房屋的东首,由于317号房屋变成四层,使得紧邻的318号房屋处于低洼处,也势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318号房屋的采光。第三,原、被告所属小区属于高档别墅住宅区,被告的擅自搭建行为,改变了别墅外貌,影响了整体美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第四,原、被告原本均是三层建筑,从楼顶可俯瞰整个小区,视野不受阻挡,现317号房屋加高一层,使318号房屋业主在居住使用房屋时视野受阻,即所谓的眺望权和观赏权受到影响。第五,被告在加盖四层房屋时,将原、被告共有的隔墙全部砌入四层房屋墙壁,侵犯了原告的物权。第六,房屋建造有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被告擅自加高楼层,改变房屋结构,势必对房屋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紧邻的业主,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和睦,为相邻方的合理使用房屋提供方便。综合以上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拆除第四层搭建物,目前被告仍处于装修过程中,被告有条件也有经济能力拆除该第四层搭建物。恢复原状。作为原告,在被告拆除的过程中理应给予方便,配合做好拆除工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中第四层房屋,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RENQILONG(中文名:任启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万发文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