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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其明与赵志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明,赵志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其明。被告:赵志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明与被告赵志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其明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