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谷忠余、韩文芳与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忠余,韩文芳,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谷忠余。原告:韩文芳。委托代理人:谷忠余,系韩文芳丈夫。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路**号。法定代表人:缪春松。原告谷忠余、韩文芳与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忠余及原告韩文芳委托代理人谷忠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告谷忠余、韩文芳与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从2013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即每月1日付息300000元;如被告逾期偿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付借款本息,行使抵押权。为此,被告自愿以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路16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了抵押担保范围;2013年1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嘉善县房他证善字第T00259**号)。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其中2013年1月29日发放4000000元,2013年2月1日发放9000000元,2013年2月4日发放2000000元)。现被告违反约定,不支付借款利息,虽经原告催讨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2、支付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公证书(内含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原件、他项权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借款及房产抵押的事实;3、台州银行补发回单原件5页、台州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原件3页,证明出借款项已交付。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嘉善县公证处公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应认定为合法;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借款后,《抵押借款合同》依法生效;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息义务而产生本案纠纷,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实际借款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他项权证、台州银行补发回单、台州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已将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路16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房屋他项权证号:嘉善县房他证善字第T00259**号),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谷忠余、韩文芳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谷忠余、韩文芳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谷忠余、韩文芳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实际借款之日(其中4000000元从2013年1月29日、9000000元从2013年2月1日、2000000元从2013年2月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原告谷忠余、韩文芳有权依法处置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路16号的抵押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嘉善县房他证善字第T00259**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540元,减半收取63770元,由被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