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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审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3)惠执审字第348号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康锦山、康雪娥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康锦山,康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执审字第348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康锦山,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康雪娥,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1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情势变更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3)1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张达惠审判员  叶剑峤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