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李军民、李春贤、李广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李军民,李春贤,李广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李广军,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小侠,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小滩村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文家村小区1号楼3单元101室,被告李军民之妻。被告李春贤,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平,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与被告李军民、李春贤、李广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150元,退费1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判员白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