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复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永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胡永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326号被告人胡永恩,农民。2001年1月21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永恩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永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被告人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永恩伙同赵胜伟(取保候审后在逃)根据与其他毒贩事先的约定到龙陵县镇安老公路附近接到用两个编织袋所装的毒品后步行到杭瑞高速公路龙陵镇安段路边,22时许,黄儒峰(另处)驾驶云M×××××微型车到高速公路边接到胡永恩和赵胜伟后前往大理,途经潞江坝一加油站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云M×××××微型车内的两个编织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54块,重37451.5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售车协议、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胡永恩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实。被告人胡永恩对运输毒品海洛因37451.5克的事实亦供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恩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37451.5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胡永恩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7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永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张译友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