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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立刚男1974年9月25日生住高密朝阳街道娘娘庙社区新南街10号与李旦强男1970年4月14日生住高密市井沟镇前宋戈庄村53号、张传美女1968年11月18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立刚,李旦强,张传美,李动廷,张瑞英,李衍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298号申请人赵立刚男1974年9月25日生住高密朝阳街道娘娘庙社区新南街10号。被申请人李旦强男1970年4月14日生住高密市井沟镇前宋戈庄村53号身份证号37072719700414****电话1350647****被申请人张传美女1968年11月18日生住址同上与李旦强系夫妻身份证号3711000196811187161被申请人李动廷男1963年6月21日生住高密市井沟镇前宋戈庄村84号身份证号370727191963062117114手机号1586431****被申请人张瑞英女1963年6月21日生住址同上于李动廷系夫妻身份证号370727196301147129被申请人李衍升男1989年10月28日生住高密市井沟镇前宋戈庄村84号身份证号37078529891028****电话申请人赵立刚与被申请人李旦强、张传美、李动廷、张瑞英、李衍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详见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旦强、张传美、李动廷、张瑞英、李衍升所有的厂房、设备等(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