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根俊、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俊,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朱继军,付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根俊。被告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继军。被告付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俊诉被告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朱继军、付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5元,减半收5282.5元,退回5282.5元。审 判 员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