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四川鼎钧物流有限公司与钟某某、蔡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曹布良、王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川鼎钧物流有限公司,钟某某,蔡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曹布良,王明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鼎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号传化物流基地****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某,女,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钟平(系钟某某父亲),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洋,女,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南路*号。负责人:牟德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布良,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明菊,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四川鼎钧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某某、蔡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曹布良、王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少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鼎钧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