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李瑞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后高尧。法定代表人李瑞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志刚,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泊头市瑞林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新城道支行,出票人为唐山华达总公司,票据号码为104000522423554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3日的一张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的申请。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