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城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服行政决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某,城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汉中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姚某人,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姚某某胞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固县住建局”)委托代理人罗东,该局私人建房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饶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上诉人姚某某因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协调。2013年10月16日城固县住建局向姚某某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建)》,2013年10月17日,姚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13年10月18日,经征询原审第三人饶某某意见,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城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毅代理审判员 陆波代理审判员 汤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