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深圳特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相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特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淼,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相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梅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特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利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相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相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特利丰公司申请再审称:特利丰公司在2013年2月26日将一份《关于深圳特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中院货款纠纷案件中付款条件未成立的特别说明》给予本案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在2013年5月左右,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与特利丰公司的代理律师打电话沟通时却说没有收到该文件。该文件是特利丰公司的新的辩论意见,法院应予以参考且应在判决中标明是否采纳。可是在判决中没有提及该意见。二、本案中,双方达成的付款条件是:1、在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付款需要用特利丰公司的专用入库单白单兑换黄单,开发票并开具收款收据。2、双方在录音中均明确同意富相公司向特利丰公司交货达到8000个至9000个才会付款。因此,付款条件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特利丰公司收到8000个至9000个入库单白单兑换黄单才会付款。现在富相公司仅提供了6629个入库单白单兑换黄单,也即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由于作为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富相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补齐合格品8000-9000个,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负有后履行合同义务的特利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特利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关于特利丰公司是否应向富相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特利丰公司向富相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所订购的玻璃为10000个,付款要求为用特利丰公司专用入库单白单兑换黄单,开发票并开具收款收据。富相公司自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3日间分九次向特利丰公司送货共计10000个,特利丰公司予以签收。2011年5月19日,特利丰公司员工与富相公司员工李青山等人就涉案10000个货物品质及付款事宜形成会议记录:特利丰公司安排将10000个货拉回富相公司重检,并将完全无品质异常的产品交给特利丰公司,剩余的黑白点标准待特利丰公司收到终端客户的收货标准后安排确认双方可收的黑白点标准,特利丰公司在6月3日前提供终端客户的收货标准给富相公司安排剩余货的确认。富相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2011年5月23日分两次以借货单的形式将涉案10000个产品拉回自己公司。2011年6月8日,富相公司送至特利丰公司处6696个涉案产品经特利丰公司特采挑选入库,白单已转黄单。2011年7月7日,富相公司再将2629个涉案产品送至特利丰公司。根据上述事实,由于特利丰公司对富相公司所送6696个涉案产品已依约通过白单转黄单的方式签收入库,且特利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该6696个涉案产品已验收合格。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特利丰公司应当就6696个涉案产品向富相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富相公司补货的2629个涉案产品的货款,由于双方交易中补货准备时间约定为三天,即富相公司应在2011年6月16日按照其公司的标准将货补齐。而富相公司直至2011年7月7日才将该2629个涉案产品关至特利丰公司,且特利丰公司亦未按白单转黄单的方式予以验收。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富相公司要求特利丰公司支付该2629个涉案产品的货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处理恰当。特利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原审法院对此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特利丰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其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新的辩论意见的问题。经查,二审判决书已载明了特利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因此,特利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公司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特利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特利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