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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春桥、廖桂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春桥;廖桂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先龙,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黄清凤,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许春桥,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廖桂香,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系被执行人许春桥之妻。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春桥、廖桂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3)第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邱惠芬审判员  李亚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