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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永与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协睦村第2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协睦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协睦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谌传彬,社长。上诉人王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协睦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8725号民事判决书,王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王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王永承担,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