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卢仉孙与朱谷晖、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仉孙;朱谷晖;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棋儿;赵学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卢仉孙。委托代理人:黄贵昌、王坚。被告:朱谷晖。委托代理人:杨绍军。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苗夫。被告:杨棋儿。被告:赵学毛。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龙、顾大林。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仉孙诉被告朱谷晖、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棋儿、赵学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仉孙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仉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6元,依法减半收取7143元,由原告卢仉孙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