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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负责人郑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61.3元,案件受理费30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4369.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