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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J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JEW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478号原告胡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JEW某(中文名:邹中逸),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美国公民。原告胡某诉被告JEW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JEW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结婚后被告回美国,由于两地分居,至今没有共同生活,仅靠电话联系,缺少感情,现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JEW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仅电话来往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另表示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长年两地分居、缺乏沟通与理解,产生矛盾后没有及时化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说明被告对婚姻持消极态度。故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JEW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隋 群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代理审判员  曹子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窦若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