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芗民初字第8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欧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欧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127号原告蔡某,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