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1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必胜客餐厅门口,指使他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伍某出售“北京金达招待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各1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起获的印章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网页照片,身份材料,证人李、杨、伍、何、朱的证言,被告人张1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