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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824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喆,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广电中心九层。法定代表人钟定娴,网站总监。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以下简称今视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今视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授权取得电影《扑克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公司授权案外人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博佰思公司)进行“新浪云视频”的推广与服务,若博佰思公司和今视网签署了协议,在今视网上建立合作频道,通过合作频道向用户提供了《扑克王》的在线播放服务。乐视公司认为,新浪公司和今视网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和今视网连带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0元。被告新浪公司辩称,对电影《扑克王》的权属表示认可,但是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并非今视网,乐视公司起诉的主体资格有误,请求驳回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今视网提交书面答辩称,涉案电影并非今视网所提供,根据今视网所签订的新浪云视频内容合作协议,今视网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新浪公司向今视网提供新浪云视频模块(合作代码),在今视网创设二级域名,且新浪公司在提供模块时,在技术上进行了加密处理,今视网对新浪公司提供的作品不能进行编辑、整理等处理。今视网对新浪公司提供的播放作品是否侵权不明知亦不应知,且在本案诉讼之前,今视网就已经断开了与新浪云视频的服务链接。今视网并没有因为涉案行为获取任何利益,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侵权公证书涉及多家主体,多个作品,并不只是针对今视网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综上,请求驳回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有关电影《扑克王》权属情况2009年12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电审进字(2009)第4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电影《扑克王》的出品单位为香港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电影《扑克王》署名: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出品;eqoac(○,c)2009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2009年11月12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载明电影《扑克王》在中国境内的版权人为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为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发行公司,发行形式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期限自2009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同时,该《发行权证明书》的附页载明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将电影《扑克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与《发行权证明书》上载明的发行期限相同。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授权委托书》显示,2009年12月22日,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将电影《扑克王》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上述证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2009年12月18日,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扑克王》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2010年1月4日,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独家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同日,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授予了乐视公司。二、有关今视网上电影《扑克王》的传播情况2011年6月1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经乐视公司申请,对今视网上传播电影《扑克王》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83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838号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jxgdw.com,进入“今视网—中国江西新闻视听门户”网站页面,点击“云视频”,显示网址为http://iptv.jxgdw.com/yun/。点击页面“电影”栏目,在类型为“全部”按照“最新发布”排序的电影列表中显示有电影《扑克王》的画面截图、影片名称、导演、主演、类型、年份、评分8.5分、1468评等信息,页面下方显示“等待http://p.yuntv.sina.com.cn/m……”。点击画面截图,播放电影。在播放前,页面下方显示“等待http://v.t.sina.com.cn/……”。播放器下方有导演、主演、地区、年份、类型、剧集介绍等信息,页面上方地址栏显示的播放网址为“http://news.jxgdw.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在网站域名中输入jxgdw.com,查询得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今视网。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2011年6月24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向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广电中心9层的“今视网”寄送邮件。根据乐视公司提供的“寄件人存邮件详情单”,该邮件内容为(2011)君本律函民字第008-4号、第008-5号律师函及附件,邮单号为EA881211534CS。庭审中,乐视公司提交了(2011)君本律函民字第008-4号律师函。该律师函要求停止在今视网(http://www.jxgdw.com)“影视”频道上向用户提供包括电影《扑克王》在内的影视剧的在线播放,删除有关的文件等并附有乐视公司对该函所列影视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证明材料。2011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经乐视公司申请,再次对今视网上传播电影《扑克王》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10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100号公证书)显示,云视频页面上提供了电影《扑克王》的播放,公证中播放的过程与3838号公证书相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在网站域名中输入jxgdw.com,查询得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今视网;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网站(网址:www.ems.com.cn)在线查询号码为EA881211534CS邮件投递情况,显示该邮件于2011年6月26日投递并签收。三、有关新浪云视频推广情况2011年1月14日,新浪公司出具《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新浪公司与若博佰思公司约定共同开展“新浪云视频业务”。新浪公司负责向合作媒体提供互联网云视频试听服务,包括视频内容、管理、传输、播放、硬件设备、互联网宽带和服务等,提供其拥有合法授权(或自制节目)的宽带视频节目,以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以点播或直播方式免费播放,合作的视频播放内容经过新浪公司允许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现在云视频的形式播放等。节目内容的版权及所有权归新浪方所有,该频道通过新浪云视频运营平台及其拥有的各项运营资质合法播出。若博佰思公司作为新浪云视频业务的合作伙伴,由新浪公司独家授权若博佰思公司进行新浪云视频项目的推广与服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2011年2月22日,若博佰思公司(甲方)与今视网(乙方)签订《新浪云视频内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新浪云视频通过分享合作模式,让乙方可以简单、低成本地建立起新视频频道,该二级频道可通过新浪云视频运营平台及其拥有的各项运营资质合法播出;频道名称可由合作媒体命名,合作媒体命名后,其命名权归合作媒体方所有。甲方通过向乙方提供云视频内容模块向乙方提供拥有合法授权(或自制节目)的宽带视频节目,该节目内容经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允许后将通过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现在云视频的形式播放(见附件一)。甲方提供的节目内容版权及所有权归云视频内容输出方所有。乙方积极进行该合作项目和内容的推广,扩大视频内容的曝光量;配合甲方进行新频道网页设计和制作,视频内容模块代码投放工作;负责合作频道和内容模块的正常访问和运营。乙方将云视频频道代码嵌入新二级域名里面,并在网站首页导航栏目开设新频道的入口,入口名称是“影视”,且在网站首页安排banner或button位置推广新浪云视频合作频道。若乙方播放的新浪云视频内容侵害了他方权益,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新浪公司予以承担。其他方概不承担。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如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另一方有异议,须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说明,双方经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的附件一中对合作代码等具体合作形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合作的二级域名为http://iptv.jxgdw.com/yun/。2012年8月23日,新浪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该公司所发的调查令出具《说明函》。根据该《说明函》内容,新浪公司自主开发名为“新浪云视频”的平台产品,域名为http://yuntv.sina.com.cn(现已下线,以下简称“新浪云视频”),新浪公司提供授权产品与资源进行视频播放的支持,所涉及的产品平台、产品品牌、用户、服务器、播放量都归属为新浪公司所有。具体技术合作情况为:1、新浪公司提供页面、播放器、拥有版权的内容;视频内容在新浪公司播放器及播放页面播放,并拥有合法有效的版权。2、通过若博佰思公司的合作,对新浪公司所持有的产品“新浪云视频”进行合作网站的推广。四、其他乐视公司另提交了百度百科中关于《扑克王》介绍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该影片的首播时间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浪公司以其仅为网页打印件为由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新浪公司提交的其于2012年6月19日与乐视公司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因只涉及新浪公司在协议附件中所述平台提供播放的行为,且在附件中“江西今视(跟新浪合作)”这个平台上的涉案影片亦不包括本案中的电影《扑克王》,故该协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新浪公司所提交的今视网上“关于我们”的网页打印件,其中“今视网……江西广播电视台主办。”等表述不足以否认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中所查询的域名jxgdw.com主办单位相关信息,故对该打印件本院不予采信。今视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而新浪公司提供的(2013)鲁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此外,乐视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了律师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但未提交原件。今视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光盘、电影公映许可证、授权书、会议记录、发行权证明书、公证书、查询单、律师函、邮件详情单、合作协议、说明函、网页打印件、合同、票据、和解协议、判决书等为证,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乐视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扑克王》正版光盘,结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表明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从原始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电影《扑克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再结合本案的授权书,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表明电影《扑克王》的著作权人已形成共同意思表示,将电影《扑克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乐视公司,乐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之诉,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根据3838号公证书和7100号公证书的内容,点击今视网影视栏目链接,打开的云视频页面二级域名为http://iptv.jxgdw.com/yun/,该页面电影栏目中提供了电影《扑克王》的相关信息,点击片名可以对电影《扑克王》内容进行播放。结合新浪公司向若博佰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若博佰思公司与今视网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确认在今视网上播放的电影《扑克王》内容最终由新浪公司所提供。尽管今视网辩称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但是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今视网和新浪公司对在合作影视频道上提供影视节目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且今视网为合作影视频道提供推广、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等,今视网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以链接技术为手段,与新浪公司合作实施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综上,今视网和新浪公司在本案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电影《扑克王》播放取得了合法授权,今视网和新浪公司共同侵犯了乐视公司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今视网和新浪公司内部的责任承担,则可以根据若博佰思公司和今视网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另行解决,本案对此不予处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乐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今视网、新浪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电影《扑克王》的影响力,结合今视网、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乐视公司没有提供律师费原件证明其合理支出,而新浪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其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视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共同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琨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