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贾发令,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原告于2009年下半年起诉离婚,从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两人就开始分居,分居过一年之久,但法院却以(2010)雁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看在孩子的面子上给被告一次机会,万没想到被告却依然如故,没有改变,无法与其沟通。2010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竟然找人跟原告做工作,原告被迫撤诉,被告不想离婚的目的并不是想和原告真正过日子,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拖原告,被告经常把孩子抛在家中,经常性的离家出走。从不照顾孩子,2012年12月18日,原、被告再次打架后,被告再没有回来。现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大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女儿孙某丙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后经本院多次传唤,到庭答辩如下:一、不同意离婚;二、两个孩子不同意由原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13万元,两辆车,拆迁分配的房屋360平方米,还有几十万的拆迁分配款和过渡费,被告一分钱也没有拿到。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孙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孙某丙,现均由原告抚养。原告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再未回家。原告曾于2010年1月20日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依法驳回。2011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在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给被告邮寄特快专递,但经邮局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均以在医院上班为由,不收此邮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0)雁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2011)雁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裁定书、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相识后登记结婚,却没有珍惜自己的幸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已经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两个婚生女儿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并且相互之间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原告诉称其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到庭后,提出有许多夫妻共同财产,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并且其提出的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安置款,可能涉及家庭共同财产,故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可另行处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孙某甲与郭某离婚。二、婚生女孙某乙(2007年9月24日出生)由原告孙某甲抚养,婚生女孙某丙(2011年12月22日出生)由被告郭某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由被告承担150元。因为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沙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